⒈ 谓畏惧明法。
⒉ 谓事态彰明才知所戒惧。
引《诗·大雅·民劳》:“无纵诡随,以谨无良。式遏寇虐,憯不畏明。”郑玄 笺:“曾不畏敬明白之刑罚。”孔颖达 疏:“当用正法刑罚而禁止之。”陈奂 传疏:“明,犹法也。不畏明法,即是寇虐,言为政者用以遏止之。”
⒉ 谓事态彰明才知所戒惧。参见“畏微”。
引《管子·霸言》:“圣人畏微,而愚人畏明。”尹知章 注:“愚人近火方知热,履冰乃知寒,故曰畏明也。”